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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F16949认证审核天数5.2IATF16949认证审核人日确定 认证机构应制定一个确定最少审核人日的文件化过程,对于每-个客户,认证机构应确定计划并完成能够对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完整有效的审核的最少审核人日。 认证机构应根据表5.2确定初次认证第2阶段审核和每次监督审核的最少审核人日。表5.2还应用于确定再认证审核的最少审核人日。认证机构应记录对每次审核确定的总审核人日和如此确定的理由。 在确定审核人日时,除了其他方面,认证机构应考虑以下各点: a) 一个标准审核人日为一个完整的八(8)小时正常工作日。半天审核人日通常为四(4)小时工作日; b) 不得通过超过每个工作日的八(8)小时来减少总审核天数,但三班工作制(即:超过现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倒班)情况除外。每次审核,用于审核三班工作制的额外小时数最多不得超过0.5个审核人日(即: 4小时) ; 注:如果客户实行两班工作制,不可以通过每个工作日排班时长超过八(8)小时,来达到缩短审核天数的目的。 c) 每次审核(第2阶段、监督、转移和再认证)应包括对所有班次进行审核(见第5.8 n)条)。对制造的审核应在发生的所有班次进行。每次审核还应审核多个轮班模式。制造方面的最少审核时间(见第10.0条) 应至少为总审核人日的三分之一; d)之前审核的纠正措施的现场评审应额外于规定的审核人日,但不录入IATF数据库; e)受审核实体包括:所有现场员工总数(包括永久、兼职、合同、之前六(6)个月日薪工人平均数和临时员. ---所有汽车制造过程都与非汽车制造实际分离(如:汽车和非汽车生产线/机器等都用单独建筑、永久屏障隔开) ; i)第1阶段准备评审 (在现场1到2天)应为第2阶段审核人日的额外日数,见表5.2; j)预审核 (若有)日数不得包含在总审核人日中(见第6.3条) ; k) 在任一个三(3)年审核周期中,在第一、第二和第三年(按照表5.1的约定时间间隔)进行的总监督审核人日应等于表5.2中列出的初次审核人日,持续时间也应相等。每年应至少有一(1) 次监督审核; |)审核人日的允许减少见第5.3和5.4条; m)如果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中扩大了认证范围,则认证机构应增加总审核人日。审核策划文件中应保持针对额外范围为总审核人日所增加的时间的理由; n)认证机构的审 核计划应确保每位审核组成员的审核时间至少为0.5天; o)如果总审核人日的计算值超过五(5)天,认证机构应指派-一个至少有两(2)位审核员的小组; p)计算审核人日时,结果应向上四舍五入至最近半天 (即: 2.02 中2.5)。审核人日的四舍五入应对计算审核人日的最终结果进行; q)如果现场员工总数在审核之前或期间发生变化,要重新计算最少审核人日。如果最少审核人日增加或减少,应将此改变用于当前审核,并保持纪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