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TS 16949:2009 [1](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于2016年10月被IATF发布的新版IATF 16949:2016 (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所替代。标准由ISO的技术规范换版为IATF的标准,重点考虑了顾客导向性,综合了很多顾客特殊要求,是汽车行业应用ISO 9001:2015 标准的补充要求。 新版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征求了监督办公室、认证机构、审核员、供应商以及OEM汽车制造商的反馈意见,并结合汽车行业的最新发展以及标准认证开展的情况,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新版标准不仅在结构上进行调整,而且标准内容也增加了很多新的要求。特别针对近几年汽车行业比较关注的问题,如产品安全,嵌入式软件等都在标准中相应地增加了新的条款及要求。 一、标准结构及术语变化1、标准结构变化 ISO/TS 16949:2009标准分为两部分,方框内的内容是ISO 9001的要求,方框外的内容是针对汽车行业提出的补充要求,而IATF 1694:2016标准是对ISO 9001:2015标准的补充要求,需要与ISO 9001:2015标准结合使用。为了更好地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保持一致,ISO 9001:2015标准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因此,IATF 16949:2016标准的结构也随之进行了调整,采用的是与ISO 9001:2015相一致的十章结构。 2、术语和定义变化 旧版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采用ISO 9000 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第二部分是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包括12个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而新版标准对其中的4个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29个术语和定义。因此,新版标准总共包括41个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新增的术语有配件、产品质量先期策划(APQP)、售后市场零件、授权、挑战(原版)件、顾客要求、顾客特殊要求(CSR)、装配的设计(DFA)、制造的设计(DFM)、制造和装配的设计(DFMA)、六西格玛设计(DFSS)、升级过程、故障树分析法(FTA)、制造可行性、制造服务、多方论证方法、未发现故障(NTF)、外包过程、周期性检修、产品、产品安全、生产停工、反应计划、服务件、特殊状态、支持功能、全面生产维护、权衡曲线、权衡过程。 二、标准条款变化与ISO/TS 16949:2009 [2]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对在ISO 9001 标准基础上补充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83个条款在原版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要求。另外,IATF 16949:2016 标准还新增加了13个条款,见附表。 三、标准内容主要变化与ISO/TS 16949:2009 标准相比,新版标准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顾客特殊要求新版标准新增了顾客要求、顾客特殊要求的术语,同时新增了4.3.2条款顾客特殊要求,要求组织应对顾客特殊要求进行评价,并将其包含在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在其他很多条款中也体现了顾客的要求,如8.3.3.3特殊特性,如有要求时,特殊特性识别过程应包括顾客规定的批准;8.3.4.4产品批准过程,如顾客有所要求,组织应在发运之前获得形成文件的产品批准。此类批准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2、对安全相关的产品及过程的要求 新版标准新增了与产品安全有关的要求,要求对产品安全有关的特性进行识别、控制,对相关过程进行管理。新增条款4.4.1.2产品安全,要求组织应建立形成文件的过程,用于与产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制造过程的管理。形成文件的过程应包括组织对产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产品安全相关特性的识别等。 新版标准中其他条款也增加了对安全相关的要求,如8.3.3.1产品设计输入,产品设计输入要求应包括对安全方面的产品要求符合性的目标;8.5.2.1标识和可追溯性-补充,可追溯性的目的包括用于发生安全相关不符合的情况。 3、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要求 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要求,新版标准新增了两个条款,8.3.2.3带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和8.4.2.3.1汽车产品相关软件或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汽车产品。它们分别要求组织及其供应商应具有一个质量保证过程,用于其带有内部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的产品,采用软件开发评估方法来评估组织的软件开发过程。组织应按照风险和对顾客潜在影响的优先级,为软件开发能力自评估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 其他相关条款中也相应增加了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要求,如8.3.3.1产品设计输入,要求产品设计输入中应包括嵌入式软件的要求;8.3.4.2设计和开发确认,如果与顾客有合同约定,设计和开发确认应包括嵌入式软件在最终顾客产品系统内的相互作用;8.3.6.1设计和开发更改-补充,要求对于带有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组织应对软硬件的版本级别形成文件,作为更改记录的一部分;10.2.6顾客抱怨和市场失效产品试验分析,在顾客要求的情况下,对顾客抱怨和市场失效分析应包括最终顾客产品系统内,组织产品嵌入式软件相互作用的分析。 4、第二方审核的要求 新版标准明确提出了对第二方审核的相关要求,新增了8.4.2.4.2第二方审核,要求组织的供应商管理方法中应包括一个第二方审核过程。基于风险分析,包括产品安全/法规要求、供应商绩效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水平,组织应至少对第二方审核的需求、类型、频率和范围的确定准则形成文件。保留二方审核报告的记录。同时,为保证组织的第二方审核有效实施,对人员也提出了要求。新增7.2.4第二方审核员能力,要求组织应证实从事第二方审核的审核员的能力,应符合顾客对审核员资质的特定要求。 5、保修管理过程的要求 对保修管理的相关要求,新版标准增加了10.2.5保修管理体系,当组织被要求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时,组织应实施一个保修管理过程。组织应在该过程中包含一个保修件分析方法,包括NTF(未发现故障)。当顾客指定时,组织应实施所要求的保修管理过程。 其他相关条款中也相应增加了对保修管理的要求,如8.4.2.4 对供方的监视,若顾客有所规定,组织还应视情况在供应商绩效监视中包括保修;9.1.2.1顾客满意——补充,组织满意度的绩效指标包括保修(适用时);9.3.2.1管理评审输入——补充,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保修绩效(适用时)。 6、加强产品可追溯的要求 新版标准中加强了产品可追溯的要求。相比于ISO/TS 16949:2009标准中的7.5.3.1标识和可追溯性——补充,新版标准中的8.5.2.1标识和可追溯性——补充对产品可追溯的要求更加细致,如新版标准要求组织应对所有汽车产品的内部、顾客及法规可追溯性要求进行分析,包括根据风险等级或失效对员工、顾客的严重程度,制定可追溯性计划并形成文件。这些计划应按产品、过程和制造位置明确适当的可追溯系统、过程和方法。 除了8.5.2.1标识和可追溯性-补充,新版标准在其他条款中也加强了对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如4.4.1.2产品安全,要求在整个供应链中按制造批次的产品可追溯性过程的管理形成文件;8.5.6.1.1过程控制的临时更改,要求组织在使用替代过程控制装置或过程期间,组织应实现生产的所有产品的可追溯性;8.7.1.4返工产品的控制和8.7.1.5返修产品的控制,要求组织应保留与返工/返修产品处置有关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处置、处置日期及适用的可追溯性信息。 7、附加企业责任的要求关于企业责任,新版标准新增了5.1.1.1企业责任,组织应明确并实施公司责任方针,至少包括反贿赂方针、员工行为准则以及道德准则升级政策(“举报政策”)。